反传中心网

手机访问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法律法规| 反传图片| 网络传销| 安徽省| 广西区| 湖南省| 湖北省| 贵州省| 东北三省| 陕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反传销网
关键词

“传销”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及标准

发表时间:2022-12-02文章来源:网络转载总浏览数:
一、我国刑法对“传销”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及《立案标准(二)》第78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 《刑法》第22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一、我国刑法对“传销”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及《立案标准(二)》第78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

“传销”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及标准

 

 

《刑法》

第22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0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可见,本罪是指组织者、经营者,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以及《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实践中,传销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传销”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及标准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禁止传销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级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其中,《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第三项也被称为“团队计酬”式传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可见,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应对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及模式进行区分,仅在其符合“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定为本罪。而对于正常“销售商品、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模式,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存在上述情节,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咨询
(请扫码咨询反传销网的霄云老师微信号码)
霄云老师热线:18600831054(8:00-21:00咨询)
免责声明:以上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及时联系Email:fcx365cn@163.com,我们将迅速处理。如您想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出处。
相关内容检索:
什么是传销,曝光传销
已有0人评论 我有话说相关内容阅读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反传销中心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反传销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网站电子邮箱:fcx365cn@163.com。
今日推荐

“如果你真的爱我,那就一起做行业上平台!”传销女孩子常说的话

传销是一种非法行为,因为参与的人多了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

传销解救:小心传销分子利用网络交友骗人入伙

右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开展打击传销专...

家庭成员被传销骗走怎么办?如何拯救被传销洗脑的人?

众所周知,参与传销是害人害己,碰不得的。一旦被传销洗脑...

重磅推荐
规范直销

反传销网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Powered by 民间反传人士霄云老师创建的反传销网站
Copyright © 2014-2024.Reserved 反传销365网版权所有

反传销网

QQ在线咨询
反传咨询电话
18600831054
QQ在线咨询
12074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