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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四川非法集资尘埃落定 涉1500余家企业及个人

发表时间:2020-02-15文章来源:直报网总浏览数:
鹰鉴从该判决书上看到,从2009年起,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为扩大经营规模和处理坏账,先后成立并控制10余家空壳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1500余家企业及个人非法集资50.33亿余元。

【直报网北京2月1日讯】(鹰鉴)一桩五年前轰动四川的非法集资案件,近期尘埃落定。最终,法院认定汇通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共计判处罚金7200万元。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鹰鉴从该判决书上看到,从2009年起,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为扩大经营规模和处理坏账,先后成立并控制10余家空壳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1500余家企业及个人非法集资50.33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2009年9月,汇通公司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为扩大经营规模和处理坏账,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刚(在逃)、董事刘玉英(在逃)、谢某杰、孙某等人商量,决定成立平台公司对外吸资。

从2009年10月起,先后成立成都融缘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融缘中心)、成都盈泽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泽丰公司),并控制了成都钧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德天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欣信蓉商贸有限公司等10余家空壳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公司实力强大、投资有保障,通过公司员工介绍或虚构投资项目,由汇通公司提供担保,经投资理财类公司居间,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

至案发前,向1500余家企业及个人非法集资50.33亿余元,其主要用于向集资人支付本金及利息、违法放贷、向公司员工发放提成及奖金等。其中,1400余家企业及个人非法获取利息收益4.56亿余元,违法放贷亏损2.76亿余元,向公司员工发放提成及奖金7000万余元,造成490余家企业及个人损失本金7.25亿余元。

汇通公司为获取担保费,以高管签定直接责任人的方式,先后为四川时代和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时代和信公司)、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富森建筑有限公司等190余家企业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提供担保,累计非法集资62.12亿余元。

2014年6月被告人谢某杰为套取周转资金供汇通公司使用,指使该公司新津分公司人员被告人周某平、谢某伙同被告人冯某,制造虚假贷款资料,以成都隆吉泰商贸有限公司名义骗取成都银行贷款1800万元,其中1580万元转入汇通公司控制的账户,220万元转入谢应杰账户,冯某为此获得“签字好处费”22万元。汇通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该笔贷款无法偿还。

四川时代和信公司参与了汇通公司的非法集资,并从中获利500万余元。2013年11月,四川时代和信公司以汇通公司作担保,通过成都信晟通财富理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裕邦财富理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富生理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30余人非法集资5000万元,尚有2000万余元未偿还。

2012年,官某平和李某齐、熊某等人组建四川恒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盈公司)。成立以来,恒盈公司为获取居间费,以其及下设的二十八个分支机构和关联公司名义开展融资居间业务,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用资公司实力强大、投资本息有保障等,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群众进行非法集资。

至案发前,恒盈公司以107个用资项目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13.8亿余元;其中有51个项目未归还本金,造成损失6.5亿余元,涉及出资人员1900余名。

官某平作为恒盈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和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和决策,从中非法获利471.8万余元。

作为恒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官某平冒用多家公司名义,以恒盈公司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集资金额共计4061万元;后官某平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耗用,造成损失3301万余元。

2014年初,李某通过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持股的方式,成为恒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并通过华某操控该公司。李某以收购公司、帮助扩大经营规模或处理债务为借口,骗取多家公司资质,虚构资金用途,利用恒盈公司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集资金额共计2.9亿余元;后李某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耗用,造成损失2.7亿余元。

2011年2月17日,成都梅克沃斯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玉英及其丈夫曹某。该公司成立后,以高利为诱惑,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以自己公司或其控制公司名义,向不特定240余名个人或企业非法集资7.89亿元,主要用于非法放贷、向汇通公司输送资金、刘玉英个人借用、偿还本息等,造成集资款2.64亿余元不能返还。

12月6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汇通公司处以7200万元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恒盈公司、四川时代和信公司分别处以2000万元和100万元的罚金;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谢某杰等5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到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六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王某卓等21名被告人四年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到二万元不等。

并对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依法予以处理,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对冻结在案的集资参与人已收取的利息依法予以追缴,本金尚未归还的,可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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