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邦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四人获刑并处罚金
以月利率1.3%至1.6%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以月利率2%至4%对外借款,赚取中间利率差,涉案金额高达8015万余元。近日,四川省华蓥市法院对“互邦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四人获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合伙在华蓥市经营华蓥市互邦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聘请被告人吴某某为总经理,以月利率1.3%至1.6%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以月利率2%至4%对外借款,赚取中间利率差。经审计,华蓥互邦公司共向1743人次吸收资金8015.2万元,截止2020年11月30日,华蓥互邦公司还欠258人1301.84万元投资款未返还。
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李某某在经营广安市互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过程中,先后以雅安名山茶庄等多个项目名义,以月息1.6%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以月利率2%至4%对外借款,赚取中间利率差。经审计,广安互邦公司共向515人吸收资金3604.4万元,截止2020年11月30日,广安互邦公司还欠305人1685.71万元投资款未返还。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宣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扰乱金融秩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除对4名被告定罪量刑以外,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吴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追缴用款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赃款本金2638.58万元及孳息,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待追缴变现后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尽力帮助参与人挽回损失。
部分集资参与人代表旁听了庭审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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