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7年, 来自全国各地、各种职业的人纷纷来到广西省北海市“考察项目”,加入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即只要每人入股69800元,然后再介绍29个人入股,便能获得1040万元巨款。这个被天花乱坠说成是国家暗中支持的“民间资本运作”项目,早已被警方确认为传销组织。
然而近10年过去了,依然有许多人做着“发财梦”深陷其中,甚至陷入“局中局”,误入以此衍生出来的另一个传销项目:炒“恩特币”(一种虚拟网络货币)。日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嫌疑人张某芳(男,46岁,五华县棉洋镇人)被五华县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今年1月24日,根据群众报警,五华县公安局棉洋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抓获涉嫌诈骗的嫌疑人张某芳,后根据受害人和嫌疑人的供述,案件迅速移交至五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警方最终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予以立案侦查。
深陷传销,小康之家负债累累
经审讯后了解,原本张某芳与妻子陈某娟在五华县棉洋镇经营铝合金、不锈钢生意,生活虽然算不上大富大贵,但日子过得衣食无忧,且在村里盖起了新楼房。然而,2014年2月张某芳听信他人的言说,“投资”6.98万元加入了“1040阳光工程”团队。来到广西省北海市“考察”期间,看到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人集聚自此,而且他们当中不乏专家、教授等高级知识分子,因此张某芳对此项目深信不疑。
后来张某芳和妻子陈某娟东借西凑了6.98万元,让陈某娟也加入了这个组织,同时还介绍了哥哥嫂子也一起加入。加上后来投入炒“恩特币”的钱,张某芳夫妇二人欠下了10多万元的债,且再无心经营生意,只等着轻轻松松赚大钱。
当上“大家长”,吸金100多万后“失踪”
然而,这个所谓的由国家暗中操作和支持的“民间资本运作”项目,只在投资者加入后的头两三个月返还少量的“生活费”,过后便需要靠发展“下线”赚收入,每发展1人可获利6000多元,发展至29人即可晋升为“老总”,而被发展的对象普遍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
2015年11月份张某芳被“1040工程”传销组织任命为专门“掌管”五华人的第四体系“大家长”,分管小组长、组员300余人,且受上级“管总”(真实身份暂未查明)的管理。
根据张某芳的供述得知,所谓到广西北海“考察项目”,其实就是被人带着四处观光,而衣食住行一律自费。渐渐的有许多人觉醒“1040工程”其实就是骗人的,但却仍有大部分人沉浸在“发财梦”中不愿醒来。
2016年7月份,上级“管总”声称“1040工程”运营方面暂时出了点状况,考虑到大家都等着钱用,他为团队谋得了另外一条“出路”:投资炒“恩特币”,投资最低1万元,最高3万元。投入1万每月收益1800元,投入3万元每月收益5400元。他希望大家通过这个项目赚点钱挽回损失,回家过上正常的生活。
于是乎,张某芳按照上级“管总”的授意,以投资购买能生产 “恩特币”的“矿机”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由,诱使周某和、魏某鑑、古某东等100多人投资购买,吸纳资金合计100多万元。和“1040项目”一样,投资者只在前一、二个月获得少量的“利润”,此后便再联系不上张某芳,致使投注的资金无法追回。
如梦初醒,却与外界高墙四隔
“原本以为是发财的机会来了,其实我也是受害者,从2016年7月份和妻子开始投入炒‘恩特币’后我们就没有再继续做不锈钢生意了。如今家里负债累累,三个正在上高中的孩子也因此而辍学……我知道这是条错误的道路,自己也是被蒙蔽了才会做这个‘大家长’,负责资金收纳和发展下线……”坐在看守所的审讯室里,隔着铁栅栏,张某芳懊悔地说道。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逮捕,案件的审理和追踪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
从传统传销到“网络传销”,均须擦亮眼睛!
不论是“1040工程”还是“恩特币”,其实都仍是传统的传销模式,即1个投资者先交纳入门费,然后发展3个人加入,这3个人再分别发展3个人加入,以此形成“1带3”、“3带9”、“9带27”的“金字塔”层级模式。与早期传销不同的是,此类传销组织不限制人身自由、自愿加入,因而更具有迷惑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传销升级为新型网络传销,而且手段更隐蔽、辐射更广、危害性更大。组织者往往打着“在家创业”、“网络投资”、“基金发售”、“慈善救助”、“微信营销”、“免费旅游”等旗号,欺骗、引诱他人上当,实则是通过微博、微信、QQ、默默等聊天软件添加好友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无论是传统传销还是新型网络传销,其实质都一样,最终的结果也都会是新人一旦将钱投入,很快就会被“金字塔”上层的人瓜分。处于“金字塔”顶层的少部分人发了不义之财,处于下层的人轻则几万元“打水漂”,重则倾家荡产,深陷其中而不自知。
警方支招:如何识别传销?
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主要特征:
一是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二是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
三是团队计酬,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极有可能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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