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销套路,你还需要知道哪些细节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
传销又发生了哪些变化?
新型传销有何特点?
怎样识别?
又该如何应对?
为此,
法报君特别邀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印波
为大家逐一讲解。
这种新营销模式进入我国后,由于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对于这种新营销模式监管还不到位,人们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于是一些人利用多层次直销的模式经营道具商品,或者搞纯粹的资本运作,将其演变为金字塔式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我们可以总结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拉人头”“收取入门费”+“骗取财物”=传销诈骗,很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仅仅是“团队计酬”,则应当被行政处罚,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在组织结构上,传销组织有很多层,呈金字塔结构。传销必然是人传人、人拉人的,如果画成结构图,则必然是金字塔形状或者整体上是金字塔形状的,其结果是将大量底层的资金上抽,最终集中于金字塔顶端的少部分人。
第三,在销售产品方面,传销活动中,由于其从业人员本身所贩卖的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产品在传销过程中只是一个可流通的道具,有的传销活动中甚至没有产品。
第四,在传销活动中,组织者的收入来源是入门费、培训费、资料费或强行购买产品费用等,组织者利用后来的参加者交纳费用支付先前的参加者的报酬以维持运作,是非法的。
第五,产品的售后服务不同。传销从一开始就只是把商品当作一种赚钱的工具,无法提供售后服务,有的组织者还会尽可能地逃避责任。
二是有没有实体商品或者服务,如果不存在商品,或者系虚拟商品,则很可能是传销;
三是如果存在商品,但是商品没有或很少为终端消费者真正消费、使用,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则商品可能是传销道具;
四是判断商品是否物有所值,如果商品售价违背市场价值规律,与自身综合成本之间产生巨大价差,远高于同类型商品售价,则商品容易沦为人际累计的掩饰,则很可能是诈骗型传销;
五是判断经营过程是以销售商品还是以兜售盈利模式为主导。如果是一味兜售盈利模式,以教唆如何牟利,宣扬“躺着挣钱”为主,遮蔽商品销售,则可能是传销;
六是判断有无合适退出机制和退换货制度。如果加入后需不断囤货,基于各种条件无法退出或退换货,则商品可能仍旧是虚置的,本质上仍为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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