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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三门峡做互助式小额民间资本运作传销的几名头目被判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123211956********,汉…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12321195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20年9月1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20年9月3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1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20年9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20年9月3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1年1月8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21年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互助式小额民间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授课培训洗脑,宣称交纳钱款购买产品可以成为业务员并取得发展下线资格,发展的下线购买产品份数越多,在团队中的级别越高。每个人发展三个下线,每个人最多可以购买10份产品,每份产品3800元,10份产品34000元,分为五个等级:1-2份是实习业务员,3-9份是组长,10-64份是主任,65-549份是经理,550份以上是老总,每个级别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下线购买产品费用中获得返利。其中每购买1到5份产品,送一套保健品,每购买6到10份产品,送2套保健品。

2008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加入上述传销组织,2016年6月,其作为总代理向上述传销组织出售保健品,每套保健品收取500元,从中获利,并定期召集被告人李某甲及王某甲(已判决)等平台老总开会,对传销组织进行管理。

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加入上述传销组织,至2019年4月成为传销组织平台老总,对传销组织进行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与王某甲(已判决)作为平台老总共同出资向徐某某(已判决)发放大经理固定工资。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何某某、高某甲、夏某甲、夏某乙、王某丙、赵某某、冯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马某某、简某甲、潘某某、张某甲、范某某、杨某甲、高某乙、秦某某、邓某某、冯某乙、王某丁、张某乙、简某乙、李某丙、张某丙、杨某乙、王某戊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账本复印件、手机截图、微信聊天截图、传销组织结构图、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伙同他人以互助式小额民间资本运作推销产品为名,引诱欺骗参加者购买产品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加入为基础,以发展人员及购买产品的数量作为晋升相应级别和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院: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1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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