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三十年:经历了从允许到打击的演变历程(上)
发表时间:2022-04-22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总浏览数: 次
随着对传销行为认识的深化,以及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一个从“允许进入—限制发展—全面禁止—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演变历程。
随着对传销行为认识的深化,以及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一个从“允许进入—限制发展—全面禁止—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演变历程。
我国规制传销工作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初,国外一些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当时,直销、传销是混为一谈的。随着对传销行为认识的深化,以及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一个从“允许进入—限制发展—全面禁止—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演变历程。
允许进入时期
上世纪90年代,国际上一些直销企业进入我国。这一时期,由于对传销活动的特殊性研究不够,对传销这种新型销售模式并不了解,管理经验不足,没有予以禁止,也缺乏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规制。以上门推销为主要形式的传销,迅速从我国沿海波及内地,传销公司遍地出现。一些不法企业、组织混水摸鱼,肆意敛财,一时间真假传销鱼目混珠,行业混乱不堪、无序发展。截至1995年12月底,全国共有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163家,参加人员约40万至50万人。
限制发展时期
从1993年起,随着非法传销引发的各类事件纠纷不断被媒体曝光,政府部门开始关注传销的发展动态。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工商公字﹝1994﹞第223号),要求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以多层次传销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同年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40号),要求暂停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对已登记注册的相关企业,责令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此后,多层次传销发展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因有的地方未对传销企业作清理检查,还陆续发展了一些传销企业,使多层次传销活动又有所蔓延。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50号),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开展多层次传销的条件,决定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要求传销企业停止发展传销员,不得扩大营业活动,严禁跨地区传销。
同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对传销企业进行审查清理。全国先后取缔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企业114家,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8起。在整顿的基础上,1996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了41家传销公司和13家分支机构。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明确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进行制度性约束。
全面禁止时期
因为传销的诈骗牟利本质,加上当时政府部门监管经验相对缺乏,广大群众消费心理不成熟,未能有效遏制非法传销的逐步猖獗。传销组织者鼓吹不劳而获,抬高商品价格,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拉人头”、“囚禁式”传销愈演愈烈,甚至与黑社会团体、邪教等勾结,行业发展几乎失控,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管理的混乱。
对此,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至此,传销行为被确定为非法。此后,政府部门对传销行为基本保持高压态势、露头就打。公开的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有些传销活动逐步转入地下。
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发﹝2000﹞55号)。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成为此阶段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主要依据。按照批复精神;对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规直打传时期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入世3年内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直销是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的主要形式,理应取消限制。
但那时公众对直销、传销界限的认识还比较模糊,且直销经营模式与传销高度相似,随时可演变为传销,国家没有立即放开对直销的限制,而是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立法调研。
2005年8月,为兑现入世贸承诺,国务院借鉴域外禁止“金字塔销售”和直销管理的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点,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规范直销、禁止传销的格局。
为解决查处传销行为的行刑衔接问题,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查处传销行为有了对应的刑事法律依据。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骗取财物”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的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
至此,禁止传销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基本完整,进入了法治化轨道。
上述过程清晰地表明,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懵懂到觉醒、从行政到刑事。伴随着对传销行为的认识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过程虽然磕磕绊绊,但毕竟逐步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包括刑法、行政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在内的禁止传销法律法规体系。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我国规制传销工作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初,国外一些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当时,直销、传销是混为一谈的。随着对传销行为认识的深化,以及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一个从“允许进入—限制发展—全面禁止—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演变历程。
允许进入时期
上世纪90年代,国际上一些直销企业进入我国。这一时期,由于对传销活动的特殊性研究不够,对传销这种新型销售模式并不了解,管理经验不足,没有予以禁止,也缺乏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规制。以上门推销为主要形式的传销,迅速从我国沿海波及内地,传销公司遍地出现。一些不法企业、组织混水摸鱼,肆意敛财,一时间真假传销鱼目混珠,行业混乱不堪、无序发展。截至1995年12月底,全国共有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163家,参加人员约40万至50万人。
限制发展时期
从1993年起,随着非法传销引发的各类事件纠纷不断被媒体曝光,政府部门开始关注传销的发展动态。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工商公字﹝1994﹞第223号),要求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以多层次传销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同年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40号),要求暂停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对已登记注册的相关企业,责令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此后,多层次传销发展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因有的地方未对传销企业作清理检查,还陆续发展了一些传销企业,使多层次传销活动又有所蔓延。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50号),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开展多层次传销的条件,决定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要求传销企业停止发展传销员,不得扩大营业活动,严禁跨地区传销。
同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对传销企业进行审查清理。全国先后取缔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企业114家,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8起。在整顿的基础上,1996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了41家传销公司和13家分支机构。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明确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进行制度性约束。
全面禁止时期
因为传销的诈骗牟利本质,加上当时政府部门监管经验相对缺乏,广大群众消费心理不成熟,未能有效遏制非法传销的逐步猖獗。传销组织者鼓吹不劳而获,抬高商品价格,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拉人头”、“囚禁式”传销愈演愈烈,甚至与黑社会团体、邪教等勾结,行业发展几乎失控,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管理的混乱。
对此,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至此,传销行为被确定为非法。此后,政府部门对传销行为基本保持高压态势、露头就打。公开的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有些传销活动逐步转入地下。
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发﹝2000﹞55号)。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成为此阶段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主要依据。按照批复精神;对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规直打传时期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入世3年内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直销是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的主要形式,理应取消限制。
但那时公众对直销、传销界限的认识还比较模糊,且直销经营模式与传销高度相似,随时可演变为传销,国家没有立即放开对直销的限制,而是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立法调研。
2005年8月,为兑现入世贸承诺,国务院借鉴域外禁止“金字塔销售”和直销管理的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点,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规范直销、禁止传销的格局。
为解决查处传销行为的行刑衔接问题,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查处传销行为有了对应的刑事法律依据。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骗取财物”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的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
至此,禁止传销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基本完整,进入了法治化轨道。
上述过程清晰地表明,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懵懂到觉醒、从行政到刑事。伴随着对传销行为的认识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过程虽然磕磕绊绊,但毕竟逐步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包括刑法、行政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在内的禁止传销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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