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人冒充警察执行公务 劫取传销人员财物触犯刑律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马某、郑某、付甲、付乙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系某派出所辅警,被告人马某曾担任过派出所辅警。2019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马某等人在一块喝酒时,被告人陈某、马某聊到在派出所工作期间查抄传销窝点的经历时五人均很兴奋。
陈某提议查抄传销窝点,马某提供自己居住附近疑似有个传销窝点,被告人郑某、付甲、付乙表示同意,五名被告人来到该住房处敲门未果后,打电话叫来开锁人员打开房门,五名被告人进入室内后自称是“派出所的”、“例行检查”,强令室内疑似传销组织成员的男性脱掉衣服、双手抱头走出卧室在客厅蹲下,并将身上现金、手机掏出后放在地上,还对三名女性逐一搜身,搜出手机,五名被告人对男性人员采用拳打脚踢、扇耳光、用皮带抽的方式实施殴打,共抢劫现金200元、手机12部、充电宝等物品后下楼离开。
被告人陈某分得手机5部、现金100元,另100元用于支付开锁费用,马某分得手机3部、充电宝1个,郑某分得手机2部、充电宝2个,付甲分得手机1部,付乙分得手机1部。案发后被抢手机及现金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抢劫物品总价值189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马某、郑某、付甲、付乙为了寻求刺激,冒充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当场使用暴力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五名被告人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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