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万达复利”网络传销平台 一名骨干被判刑5年
1月11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投资“万达复利”理财的旗号,通过微信群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孙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发展下线125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孙某依托陈某峰通过他人开发的“万达复利”网络传销网站,注册成为“万达复利”理财传销组织成员,后利用该网站平台,以投资现金即可分红为诱饵,通过微信群对“万达复利”理财传销活动进行宣传、讲解,引诱参加者交纳15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资金购买万达币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在“万达复利”理财传销网站的低端盘、高端盘投资数额的大小和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分红依据。
被告人孙某发展孙某月(已判刑)为高端盘下线,截止2015年12月,孙某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125人以上,人员层级达十级,被告人孙某收到孙某月银行转账13813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孙某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民警在辖区青秀区桂雅路某房内抓获,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至2019年11月1日离所。
关于被告人孙某辩称及辩护人提出孙某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自建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宣传资料,对他人进行宣传,对于该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五)项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规定,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万达复利”网络传销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惩处。
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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