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法院宣判一起"中绿"传销案 五名传销骨干获刑
10月25日,霄云反传销团队获悉,绥中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金某某、易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先后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新区加入“中国梦分享经济平台”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供述,该传销组织运作模式是一个人可以发展两条线搭建架构,形成从低到高分别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的五级架构,交3300元或者6500元占位费,满单是24375元。
交够满单费24375元做主任级,才有资格继续晋升,才有机会以后上平台晋升为经理盈利,达到54单,就晋升到经理,后来标准改到34单,达到34单上平台做经理。
据了解,该传销组织前身为中绿传销,因新闻媒体的曝光,执法部门的打击,更名换姓后,在秦皇岛、绥中县开展传销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孙某某、易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开发区加入“中国梦商务商会分享经济平台”传销组织,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人员,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要求参加者以认购投资费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达到一定级别后从中获利。
该组织要求下线人员每单缴纳满单24375元,也可以先缴纳占位费获得加入资格。该组织层级从上至下依次为经理、科长、主任、组长、业务员,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
被告人姜某某是网领,主任级别,负责安排学习、授课、考试、培训讲师等工作,同时负责传达上詹某丰指令。被告人李某某是经理级别,负责带领团队、安排酒会场地、组织学习、授课、发放工资等工作。被告人金某某是经理级别,负责管理新人、授课工作。
被告人孙某某线下投单数达到经理级别,负责授课、安排新人住宿、收款等工作。被告人易某某是主任级别,负责授课、管理寝室、接待新人等工作。各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活动中起到了管理、协调、培训、宣传等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孙某某、易某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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