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额尔古纳及周边城市开展传销活动 三名传销骨干被公诉
6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沈某某(沈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撤回起诉)与三名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在额尔古纳市及其它地区向他人推销“国盟普惠证券”产品,并承诺他人购买“国盟普惠证券”产品可以获得高利润回报。
“国盟普惠证券”产品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证券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
在传销活动中,沈某某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上级,负责在额尔古纳市对他人进行宣传、授课、收取参与者的资金并向上层转账,共计转账金额为人民币825,342.00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在额尔古纳市向他人推销“国盟普惠证券”,在传销活动中李某某辅助张某某操作“国盟普惠证券”后台、帮助张某某将“国盟普惠证券”资金转至上一级。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共计106人,发展下线层级达4级,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095,066.00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在额尔古纳市草原风饭店旁边租赁的门市房向额尔古纳市、牙克石市等地区推销“国盟普惠证券”产品。何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共计66人,发展下线层级达9级,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082,720.00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三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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