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瓦房店的“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组织的三名“高层”被判刑
女子包某和男子郭某于某等人,在辽宁大连瓦房店非法组织传销团伙“大众创业分享平台”。这个传销团伙打着“大众创业”旗号,吸纳大量人员交费后参加,层层盘剥下线会员。在2021年6月,包某、郭某于某等三人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
1970年出生的女子包某和1975年出生的郭某、1959年出生的于某都是外地来连人员。他们是活跃在大连瓦房店地区的传销组织——“大众创业分享平台”的骨干领导者。
“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人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获得会员资格,按后续发展下线的人数由低级别岗位向高级别岗位晋升,并按岗位级别从后续加入会员缴纳的会费中获得相应的岗位工资。
据了解,“大众创业分享平台”内部层级由低到高分别是:发展层、A级、B级、C1级、C2级、C3级,其中C1级别以上对其所在盘表的下线会员具有管理职责。
2017年9月,于某加入“大众创业分享平台”后,成为C3级,其通过组织人员参与培训、上课等方式向新人宣传该组织,并负责其所属小盘的整体工作,对下线会员进行管理。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数达到30人以上;在于某与盘表中部分人员的资金往来过程中,进账资金合计人民币160万元以上。
2018年初,郭某加入“大众创业分享平台”后,成为C1级,其负责所属小盘的新人接待、发放岗位工资等工作,并担任讲师为新人授课、培训等。郭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数达到30人以上;进账资金合计人民币36万元以上。
2018年5月,包某加入“大众创业分享平台”后,成为C3级,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数达到30人以上;进账资金合计人民币80万元以上。
2019年6月17日,这3名骨干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瓦房店法院一审认为,“大众创业分享平台”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会员资格,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和下线会员缴纳的费用作为会员计酬依据和来源,其内部按顺序组成层级3级以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系从事传销活动组织。三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到三年四个月不等,各处三万到八万元罚金。
包某不服上诉,称其所在的盘运行早已停滞不前,C3岗位名存实亡;账户中约有15万元是向其个人借款的还款,获利并非80余万元。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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