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法律知识:参与传销的财产为什么要没收,而不是退赔?
传销犯罪的财产为什么要没收,而不是退赔?
对于犯罪所得的财产,有两种处置方式,一是追缴,上交国库,二是退赔,返还给受害人。后者在诈骗案件中较为常见,受害人被骗了,去派出所报案,是希望能够通过刑事手段,将钱要回来。
但是,对于传销参加者来说,他也会主张自己是受害人,被骗入传销组织了,因此,应当将传销犯罪所得的财产(即参加者的投入资金)返还给参加者。在传销这个案例中,答案是追缴,不会退赔给传销参加者。
从本质来看,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在交付金钱时,是没有获得相应的或者价值不匹配的对价,陷入错误认识。那么,法律应该对其进行救济。在道德上,他也是值得可怜的。
传销案件不一样。
第一,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参加者加入传销组织,是获得对价的,即能够发展下线的权利以及获得返利的权利。无论这两项权利是如何的“虚假”,那毕竟是“物有所值”了。那么,享受了权利,就不可能再获得返还的权利了。否则,每个人都可以抛去做传销了,反正被发现了,也能够拿回自己的本金。
第二,传销参加者明知道自己的金钱是流向违法活动,是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的,他还继续去投资,法律就没必要再保护着这笔资金了。
第三,任何人不能够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如果投资者本身是在从事一项错误的事情,法律还帮助其在亏损后,从这件错误的事情当中恢复损失,那无疑于为虎作伥。从道德上来看,传销参加者不值得同情。
第四,还有一点操作性的问题至关重要。即使能够将传销犯罪所得的财产退赔给传销参加者,但根本分不清哪些传销参加者才值得保护。除了被判刑的参加者,都可以获得退赔吗,还是在发展人数较少的人,才可以获得退赔,这根本无法划出一个明确的标准。
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传销犯罪所得财物,只能是追缴了。当然,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也越来越成为传销犯罪案件辩护的重点了。
作者:黎智鹏律师,研究: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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