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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传销头目复制善心汇传销模式骗人终被抓捕,大快人心

发表时间:2020-08-26文章来源:总浏览数:
反传销网讯:许昌传销头目复制善心汇传销模式骗人坑钱,终被抓捕,大快人心

反传销网讯:许昌传销头目复制善心汇传销模式骗人坑钱,终被抓捕,大快人心。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54********,汉族,大专毕业,许昌市**公司退休职工,住许昌市**路**号**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8年12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路**院**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8年11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许昌传销头目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许昌传销头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到7月份,刘某某、门某某等10人(8人已判刑、2人另案处理),复制“善心汇”经营模式,在网上开辟网站,组织团队通过线上线下推广“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发展会员,以“投资返利、拉人返利”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传销活动。2017年7月份,“善心汇”被依法打击后,“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受其影响停止运行。该平台在传销犯罪活动的5个月时间内,发展会员59级、42万个账号,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会员接受传销资金91.57万笔,金额82.33亿元。

2017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通过宣传投资“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有高收益,帮助他人注册成为平台会员等,直接发展多名朋友、亲戚等人成为“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会员,并通过发展的下线获取收益。 经鉴定,赵某某发展的“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会员下线层级达7层,下线会员173人,非法获利13000元。

2017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兰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通过宣传投资“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有高收益,直接发展朋友及微信好友等人成为“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会员,并通过发展的下线获取收益。经鉴定,兰某某发展的“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会员下线层级达9层,下线会员156人,非法获利5500元。

2018年11月30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兰某某主动投案。2018年12月3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赵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证 许昌传销头目

言;

3. 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供述;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以资金互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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