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华夏传承”“三级分销”网络传销案的判决书
“华夏传承”传销案庭审现场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6年1...
7月23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华夏传承”网络传销案的判决书。王荣中等1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华夏传承”传销案庭审现场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6年10月,陈某、袁某、晏某、许某、曹某、李某星(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利用“华夏传承”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随后,陈某等人找到广东华厦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酒业公司)代理商唐某,最初商定以三级分销的模式合作销售白酒,并经过唐某介绍认识了华厦酒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最终将“华夏传承”传销组织办公地点设在东莞市桥头镇华厦山庄。
同年11月,在姜某的沟通协调下,李某与陈某等人达成合作意向,由李某继续提供华厦山庄作为该传销组织场地,捆绑销售白酒给传销组织会员,并利用李某身份和背景对外推广该传销模式,以拉拢更多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
达成上述意向后,李某为更好掌控该传销组织,指派姜某进入该传销组织进行管理工作,并雇佣葛某为传销组织开发“华夏传承”手机APP软件和负责维护。
为进一步对外宣传、推广该传销组织,拉拢更多人员入会,陈某等人于2017年1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华厦传承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创投公司),由华厦创投公司作为经营主体来运营该传销项目。
“华厦创投”公司实际决策者为李某,具体参与分红的“股东”有陈某、晏某、姜某、以及被告人王某中,公司下设运营部、企划部、市场部、财务后勤部、商学院、慈善部、宣传部、技术部及众赢系统、馨云系统、聚缘系统、奇迹系统、大和系统、融合系统、明某系统七大传销团队。
“华夏传承”传销组织利用高息引诱他人注册会员进行所谓的静态投资理财,注册会员后以100元的价格购买华夏币进行排单,排单7天为一轮,一轮利息为20%,利息的20%进入华夏商城进行消费。
同时,“华夏传承”传销组织通过网络互助形式设定动态领导奖。直推1人为一级会员,投资上限为1万元,可获得下代会员投资额8%提成;直推3人且团队人数为10人以上,为二级会员,投资上限为1.5万元,可获得第二代会员投资额1%提成;直推7人为三级会员,投资上限为2万元,可获得第三代投资额3%提成;直推10人为四级会员,投资上限为2.5万元,可获得第四代投资额0.5%提成;直推15人且团队人数为200人以上,为无限代会员,投资上限为3万元,可获得无限代投资额0.1%提成,代与代之间可以获取领导奖提成,以此引诱会员发展下线层层抽取下线投资款获利。
2016年10月至案发,李某、陈某、程某、等人利用传承创投公司开展“华夏传承”APP网络传销项目,以推销泸州老窖“大兴合”白酒等经营活动为名,利用高息引诱他人进行投资注册成为其会员,组织团队会议、培训和对“华夏传承”APP平台进行维护,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经对“华夏传承”投资平台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数据资料和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9日被查询和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流水资料、网络交易方式进行司法审计,该投资平台数据资料共包含127400条会员信息,共有71617名会员,交易金额是9.77亿余元。
该法院认为,王某中、龙某科、苏某程等11名被告人结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8年6个月到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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