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市的大厂县对打击传销举报出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公安局、工商局负责受理打击传销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各级打传办举报下列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四条 公民个人还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一)利用互联网组织或从事具有上述特征的活动的;
(二)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五条 举报应当实名举报并经县打传办调查属实的,县打传办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20人(含20人,以下同)以下传销团伙的,奖励5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20人至30人(含30人)的,奖励6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30人至50人(含50人)的,奖励7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50人至70人(含70人)的,奖励8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查处70人以上或查获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者和传销骨干分子的,奖励10000元。
举报人同时符合前款二项以上规定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因其亲属受骗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解救而举报的;
(三)各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发现举报线索举报的;
(四)市、县两级打传办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县打传办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打传办填写《大厂县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登记(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奖金。
第八条 打传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奖励资金发放按照廊坊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廊坊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6日起实行。
2、打击传销举报奖金审批表
3、举报奖金领取单
附件1
打击传销举报登记表
登记单位:
举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记录人:
附件2
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办案机关、审批机关、奖金发放机关财务各一份
附件3
举报奖励领取单
制单人: 复核: 领奖人:
霄云老师热线:18600831054(8:00-21: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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