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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检察院审理一“天津天狮”传销头目四年六个月(图文)

发表时间:2020-05-01文章来源:网络转载总浏览数:
4月29日下午,嵊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天津天狮”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卢某某获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月29日下午,嵊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天津天狮”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卢某某获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嵊州检察院审理一“天津天狮”传销头目四年六个月(图文)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

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负责领导、管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嵊州地区的传销窝点,以销售虚拟的“韩国韩露”化妆品为名和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新人骗至传销窝点,以加入传销组织二年内可赚取百万元相诱惑,期间结伙采取以帮助充电为由收走手机、24小时身体控制、反锁房门、言语恐吓、打牌体罚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诱骗新人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活动的参与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化妆品的套数作为计酬标准,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参与该传销活动人员至少在三十人上,在嵊州地区形成了以卢某某为首要分子,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卢某某组织、领导以销售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化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购买化妆品套数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在传销过程中又多次结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均在24小时以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严密和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卢某某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综合本案存在坦白、退清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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