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件:绍兴“悦花越有”传销案宣判 非法所得还给会员
网络传销案:2020年4月15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我们解到,绍兴市男子杨某华因组织、领导“悦花越有”网络传销,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还判处将杨某华退缴的所有非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相应会员。
经查明,2016年以来,刘某龙等人成立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网站和“悦花越有”手机APP网络商城的形式,以“消费返还积分”、“推广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吸引会员加入,后以升级店铺星级为由,让参加者继续缴纳人民币1190元、11900元、59500元、119000元不等的费用。
“消费返还积分”是指,“悦花越有”平台的会员通过线下转账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对钱包进行充值在平台进行消费,平台根据会员的消费进行冻积分返还。
“推广返利”是指会员在“悦花越有”平台的会员升级、购物和引流,其对应的推荐人分别获得相应的奖励,平台的奖励模式分为个人奖励、团队奖励和运营中心奖励。
“悦花越有”平台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华经人介绍,注册并成为了“悦花越有”电子商城的会员后,为获取利益,积极宣传“悦花越有”平台,拉人注册,在绍兴市越城区、上虞区、新昌县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先后发展了梁某、朱某、陈某等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019年3月20日,杨某华主动向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
至案发,“悦花越有”整个会员网络共115层,杨某华处于第32层,共发展下线1034人,非法获利5.6万余元。
2020年4月2日,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杨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杨某华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杨某华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了非法获利,并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杨某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也予以采纳。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杨某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杨某华退缴的5.6万元在判决生效后按比例发还给相应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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