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审理一起“1040连锁经营”传销案 9个获刑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披露了一起“1040连锁经营”传销案的判决书。周某祥等9名被告人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以被告人周某祥、黄某贤、孙某华、黄某忠、黄某妆、梁某娟、李某琳、陈某、杨某青等人为首的“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传销团伙从贵阳观山湖区世纪城搬迁到南明区花果园并长期盘踞于花果园,不断发展下线加入。
该传销团伙设置有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等晋升机制,并对外宣传只要缴纳6.98万元加入该组织,发展29名会员加入成为下线就可晋升为老总,在两至三年的时间就可得到1040万返利。
为了便于团队管理,在传销团队中设业务助理、行政助理、能力、自配、经晨五个职能部门,由梁某娟、李某琳、陈某、杨某青等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协助传销“老总”周某祥、黄某贤、孙某华、黄某忠对团队成员进行管理。
2018年11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某祥以及其余17名传销人员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Q区2栋某房间内进行培训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江苏省泰州市、山东威海火车站将被告人黄某贤、黄某忠、孙某华三人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
2019年7月,南明区检察院指控上述九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向南明区法院提起公诉。11月7日,南明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后,南明区法院认为,上述九名被告人以参与“1040”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八个层级以上,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经合议庭评议后,南明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黄某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黄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孙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判处周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判处梁某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黄某妆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传销活动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近年来,南明区围绕“降举报、摘帽子、‘创建无传销楼栋’”的工作目标,出重拳、破大案、治源头、除隐患,以强大声势威慑、打击传销行为并取得初步成效,为“三区打造”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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