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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光伏发电的名义搞传销骗人 广西一男人被判3年

发表时间:2019-11-04文章来源:网络转载总浏览数:
  以推广光伏发电为名,几个犯罪嫌疑人在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一个资金投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资金投资平台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额度加入平台
  以推广光伏发电为名,几个犯罪嫌疑人在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一个资金投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资金投资平台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额度加入平台获取会员资格,并以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并从中提成非法获利。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叶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下线人员54人且层级在七级以上。2019年9月12日,裁判文书网公示了叶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叶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桂0804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标,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宁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龙,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公刑诉[201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新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标及其辩护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标的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12月6日,车某、杨某3(均已判刑)伙同罗某4(在逃)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后经三人商量以推广光伏发电为名,在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一个资金投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由车某负责光伏发电的实体,杨某3负责与云联惠对接和资源共享,罗某4负责管理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的创建和运转。资金投资平台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额度加入平台获取会员资格,并以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并从中提成非法获利,该资金投资平台成立后,罗某4找来其弟弟罗某1(已判刑)负责宣传、推广资金投资平台,罗某1发展了庞某1(已判刑)等人为下线,庞某1发展了陈某3(已判刑)等人为下线,陈某3发展了姚某(已判刑)等人为下线,姚某发展了钱某(已判刑)等人为下线,钱某发展了李某1(另案处理)为下线,李某1发展了被告人叶标等人为下线,叶标发展了张某2(已判刑)为下线,被告人叶标加入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通过推介、宣传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叶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张某2、刁某1、吴某1(已判刑)和陶某1(已判刑)等下线人员54人且层级在七级以上。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标以投资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其辩护人陈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叶标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叶标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8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叶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车某、杨某3(均已判刑)伙同罗某4(在逃)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后经三人商量以推广光伏发电为名,在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一个资金投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由车某负责光伏发电的实体,杨某3负责与云联惠对接和资源共享,罗某4负责管理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的创建和运转。资金投资平台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额度加入平台获取会员资格,并以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并从中提成非法获利,该资金投资平台成立后,罗某4找来其弟弟罗某1(已判刑)负责宣传、推广资金投资平台,罗某1发展了庞某1(已判刑)等人为下线,庞某1发展了陈某3(已判刑)等人为下线,陈某3发展了姚某(已判刑)等人为下线,姚某发展了钱某(已判刑)等人为下线,钱某发展了李某1(在逃)为下线,李某1发展了被告人叶标等人为下线。被告人叶标加入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通过推介、宣传等方式下线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叶标直接发展下线人员为张某2、黄某10、刁某1、吴某1,吴某1直接发展了下线黄某4、林某2、欧某、陶某1等4人,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为(除了陶某1发展的外):谢朝圣、陈某4、严某1、陈某5、苏某1、朱某、林某3、赖某、彭某、陈某6、杨某2等11人以上;陶某1直接发展下线人员为:罗某2、郭某2、陆某2、周某1、付某、林某1、杨某2、陶某2、黄某6、曾某1、易某2、黄某7、何某1、钟某1等14人,其中黄某7发展了黄某9、易某1、韦某1、陆某3、黄某1、黄某2、蒙某、杨某1、丘某;郭某2发展陈某1、唐某1、谭某1;陈某1发展郭某1、陈某2、黄某5、罗某3、张某1;黄某9发展黄某8、雷某;陆某2发展了陆某1;罗某2发展黄某3;钟某1发展伍某1,伍某1发展陈某7等22人。被告人叶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55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叶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便将叶标列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侦查,同年9月23日将被告人叶标列为在逃人员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10月19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大嘉汇汽车配件市场45栋112-116号博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涉嫌传销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叶标传唤到案调查。被告人叶标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标主动缴纳罚金8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侦查姚某、车某、罗某1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时,发现叶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便于2017年6月21日将叶标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9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大嘉汇汽车配件市场45栋112-116号博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涉嫌传销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叶标传唤到案调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标出生于1982年2月22日。案发时均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姚某、吴某1、陶某1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的函证实,经该局核查,姚某、吴某1、陶某1的行为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
  4、在逃证明证实,涉案的李某1在逃。
  5、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23日将被告人叶标列为在逃人员进行网上追逃。
  6、公安机关绘制的传销组织人员结构图证实,罗某1的下线为庞某1,庞某1的下线为陈某3,陈某3的下线为陈家星,陈家星的下线为姚某,姚某的下线为钱某,钱某的下线为李某1,李某1的下线为叶标,叶标的下线为张某2,张某2的下线为吴某1,吴某1的下线为陶某1。
  7、叶标绘制的传销人员结构图证实,叶标的上线为李某1,李某1的上线为姚某、钱某,叶标发展的下线为黄某10、张某2,张某2发展的下线为刁某1、吴某1。
  8、叶标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发展的直接下线为张某2,间接下线为吴某1,其上线为李某1、姚某。
  9、李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发展的下线人员为叶标。
  10、黄某7绘制的人员结构图证实,黄某7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为易某2、陆某4、黄某6、谭某1、周某1、郭某1、曾某1、陆某3、丘某、黄某1、黄某2、黄某9、蒙某、黄某8、杨某1、陆某5、韦某2玲、雷某。
  11、陶某1绘制的人员结构图证实,陶某1发展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人员为陆某2、郭某2、钟某1、伍某1、黄某7、陈某1、张某1、易某2、曾某1。
  12、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的相关材料证实,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车某发起创立,法人代表为车某,公司地址在广**省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金星大厦**号**号。
  13、吴某1的笔记本证实,其发展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的注册账号情况和人员名单:谢朝圣、梁某1、欧某、刘某1、严某1、严某2、严某3、黄某11、梁某2、韦某3、李某2、麦雪兰、陈某4、林某2、朱某、冯某1、林吴、陶某1、陆某2、钟某1、林某1、伍某1、唐燕青、陆兰贵、张某3娇、唐某2、罗某2、陆某1、黄某3、吴某2、郭某2、黄某7、易某2、黄金雄、莫某1、唐燕凤、陈某7、陈某5、刘某2、谢某1、韦某4、陆某6、蔡某、伍某2、肖某、何某1、郭某3、陈某1、唐某1、陈某2、黄某5、郭某1、罗某3、张某1、谭某1、陆某3、林某4、严某1、陈某8、李某3、吴某3、李某4、赖某、苏某1、周某1、卢某1、林某3、陈某9、虞某、邓某1、丘某、黄某1、陶某2、黄某9、李某5、蒙某、黄某8、杨某1。
  1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从姚某携带的手提电脑和手机提取涉案的电子数据的情况。
  15、叶标的微信记录证实,其分别于2017年1月26日、2月15日、17日收到下线人员汇入其微信的钱为2800元、2800元、1400元。
  16、刑事判决书证实,涉案的姚某、吴某1、陶某1、车某、杨某3、罗某1、庞某1、陈某3、钱某、张某2从事或参与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传销活动的事实。上述人员均已被本院判处刑罚。
  1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叶标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2月8日经朋友张某4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了解到公司投资平台以1400元、2800元的投资额度参与投资,参与投资后可以按比例获得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静态投资收益和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等动态投资收益。同日,其便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42800元后加入该平台,张某4便帮其注册了账号(wsf68901、密码aa060788、a060799)并激活,后其又陆续注册了23份2800元,共64400元。其发展了直接下线黄某4、林某2、欧某、陶某1,间接发展的下线有:谢朝圣、梁某1、严某1、严某2、严某4、黄某11、梁某2、韦某3、李某6、麦雪兰、陈某4、宋某、冯某1、陆某2、钟某1、林某1、伍某1、唐某3、陆兰贵、张某3娇、唐某2、罗某2、陆某1、黄某3、吴某2、郭某2、黄某7、易某2、黄金雄、莫某1、朱某、唐燕凤、陈某7、陈某5、刘某2、谢庭丰、韦某4、陆某6、蔡某、伍某2、肖某、何某1、郭某3、陈某1、唐某1、陈某2、黄某5、郭某1、罗某3、张某1、谭某1、陆某3、林某4、陈某8、李某3、吴某3、李某7、赖某、苏某1、周某2、卢某1、蒙某、林某3、陈某9、虞某、邓某1、丘某、黄某1、陶某2、黄某9、李某5、杨某1等七十五人。其中属于陶某1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有:钟某1、林某1、伍某1、唐某3、唐某2、罗某2、陆某1、黄某3、郭某2、黄某7、易某2、唐燕凤、陈某7、陆某6、何某1、郭某3、陈某1、唐某1、陈某2、黄某5、郭某1、罗某3、张某1、谭某1、陆某3、林某4、周某2、丘某、黄某1、陶某2、黄某9、蒙某、杨某1。
  2、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黄某12、许某1、付国杰于2017年元旦在北海市玩时经陈某3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了解到公司投资平台以1400元、2800元的投资额度参与投资,参与投资后可以按比例获得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静态投资收益和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等动态投资收益。同年1月6日,其和黄某12、许某1、付国杰合伙投资4200元,其通过微信将该款转账给陈某3后加入该平台,陈某3帮忙注册并激活了账户,其共有6个账户,分别为yt0051、yt002、yt003、yt004、yt005、yt006,但yt0051、yt002、yt003由黄某12、许某1、付国杰管理和使用。yt004账户发展的是钱某,yt005发展的是周某3、曾某2、吴某4,其中主要用来发展下线人员的账户为yt004、yt005,该两个账户的信息截图显示了其在广州新跨父能源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账户、密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注册时间;网络体系图显示的是其在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账户下排列的会员账号及星级;推荐排列表显示的是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账户和名字以及注册时间,包括其下线人员再发展的下线人员均在上面显示,其也已经签字确认。其发展的直接下线为钱某、戴某静、周某3、黄某13、谭某2、李某1、叶标、张某2、吴某1、陶某1、谭某3、吴某4、许某2、曾某2、陈群英等人,钱某发展了李某1,李某1发展了张某2,张某2发展了吴某1,吴某1发展了陶某1。
  3、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李某1是其直接推荐发展加入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的,李某**发展的下线中有**个在**宁市开车行的肥胖女人,叫张某2,其是在北海招商会上认识张某2的。
  4、证人刁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张某2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通过微信转账2800元给张某2后加入该资金投资平台,后李某1帮其注册账户时,其又交给李某15600元,并注册了账号。后直接发展了叶某、卢某2、曾某3、谢某2、林某5、刁某2、徐某、刁某3、冯某2、潘某、冯立固、廖某、何某2、黄某14、刁某4、巫某1、巫某2、黄某3、丘博、许某3、刁某5。之后,其通过农行卡(卡号62×××72)将收到下线人员购买财富币现金转给张某214000元(张某2母亲张某4的银行卡号62×××15)。其收取谢蕙蔓通过卡号62×××56转入其上述账户购买财富币现金28笔,847080元。
  5、证人陶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2月16日经吴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了解到公司投资平台以1400元、2800元的投资额度参与投资,参与投资后可以按比例获得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静态投资收益和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等动态投资收益。之后,其通过其微信(微信号陶敬霖188××××4883)转账2800元给吴某1,吴某1便帮其在平台注册并激活了账号,其账号为t1f16801,密码060788、060799。之后其直接发展了黄某7、易某2、郭某2、杨某1、罗某2、郭某1、付某、林某1、杨某2、陶某2、陆某2、黄某6、曾某1、钟某1、何某1等15人加入投资平台,间接发展了韦某1、易某1、韦某2玲、陆某7、黄某8、蒙某、黄某9、黄某1、丘某、陆某3、雷某、黄某2、陈某1、周某2、唐某1、谭某1、黄某3、陆某1、陈某2、黄某5、罗某3、张某1、伍某1、唐燕清、唐某4、唐燕凤、陈某7、陆某6、何某1、郭某3、林某4等五十多人。黄某7发展了黄某1、韦某1、易某1等人,黄某1发展了黄某2,钟某1发展了伍某1,伍某1发展了陈某7,郭某2发展了陈某1、陈某1发展了张某1、罗某3。其通过微信收到下线人员钟某1转账4笔,11200元,陆某22800元,黄某75笔,9800元,郭某22800元,张某11400元,杨某11400元,共29400元。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133笔,74800元。
  6、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黄某7是同村姐妹。2017年3月初,其通过黄某7介绍了解到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分别于同月4日、5日将现金2800元、5600元交给黄某7后加入该平台。
  7、证人蒙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黄某7介绍了解到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于2017年3月4日将现金1400元交给黄某7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8、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黄某7介绍了解到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于2017年2月底将现金2800元交给黄某7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9、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黄某7介绍了解到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于2017年2月底将现金1400元交给黄某7后加入该平台。
  10、证人韦某1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黄某7介绍了解到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于2017年3月份将现金2800元交给黄某7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11、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陶某1介绍了解到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先后于2017年3月通过支付宝将现金8400元交给陶某1后加入该平台。其发展了男朋友黄某3加入该平台。
  12、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罗某2介绍了解到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于2017年3月初通过微信将现金2800元交给罗某2后加入该平台。
  13、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2月被他人拉进一个介绍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群后了解到该公司的情况,后在吴某1介绍下了解这个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同月21日,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8400元转账给吴某1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14、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女朋友吴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于2017年2月中旬先后购买了5600元加入该平台,其上线是吴某1,其发展了其姐黄桂梅。吴某1的上线是姚某。2017年3月6日,其开车搭吴某1来到覃塘街黄某7家中听姚某讲课时被公安民警带到公安机关调查。
  15、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底,其通过朋友陈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其将现金28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陶老师。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同年3月6日19时,其和陈某1接到陶老板电话后来到02街一间民宅听课,后被公安民警传唤调查。
  16、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0日左右,其通过陈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其通过微信转账2800元给陈某1后加入该平台,但其没有发展下线。
  17、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陈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2017年2月1日,其通过微信转账1400元给陈某1后加入该平台,但其没有发展下线。
  18、证人罗某3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陈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2017年2月21日,其将现金1400元给陈某1后加入该平台,但其没有发展下线。
  1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陈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2017年2月21日,其通过微信转账将现金1400元给陈某1后加入该平台,但其没有发展下线。
  2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郭某2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的,并于2017年2月下旬其借郭某2的2800元加入该平台,后其发展了张某1、陈某2、黄某5、罗某3四个下线。其上下线的钱通过微信转账给陶老师。
  21、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陶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2017年2月15日,其将现金2800元给陶某1后加入该平台,其发展下线周某1、陈某1、唐某1、谭某1,陈某1发展了陈某2、黄某5、罗某3、张某1。
  22、证人陆某1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陆某2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2017年2月份,其将通过微信现金2800元给陆某2后加入该平台,但其没有发展下线。
  23、证人陆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其通过陶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其通过微信转账1400元给陶某1后加入该平台。其发展了其妹陆某1加入该平台。
  24、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日,其通过陶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将现金2800元交给陶某1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2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3月3日通过黄某7介绍了解后加入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通过微信转账1400元给陶某1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26、证人陆某3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3月3日通过黄某7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先后将现金2800元给陶某1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27、证人丘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4月通过朋友莫敏知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通过陶姓女子叫来另一个女子的pose机刷卡2800元后加入该平台。其下面有两个下线人员,但其不认识。
  28、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5日,其通过郭某2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其将现金1400元交给郭某2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29、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其通过郭某2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其从郭某2欠其欠款中扣除1400元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30、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其通过陶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其将28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陆某2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31、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其通过陶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其将28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陶某1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3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6日,其通过陶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将1400元交给陶某1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33、证人陶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月初,其通过陶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通过微信转账400元,交现金1000元交给陶某1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34、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8日,其通过陶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其通过支付宝将1400元转给陶某1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35、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其通过女儿陶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其将现金2800元交给陶某1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36、证人易某2的证言证实,自2017年2月下旬,其通过陶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将现金1400元交给陶某1后加入该平台。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37、证人黄某7的证言证实,自2017年2月15日,其通过陶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投资2800元后加入该平台。其发展了黄某9、易某1、韦某1、陆某3、黄某1、黄某2、蒙某、丘某为直接下线,黄某9发展了黄某8、雷某等人。
  38、证人黄某8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其通过黄某9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将1400元转账给黄某7加入该平台。黄某9发展了其和雷某,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
  39、证人黄某9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其通过黄某7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其通过微信将1400元转给黄某7加入该平台。其发展了黄某8、雷某为下线。
  40、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其通过黄某9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通过微信将1400元转给黄某7后加入该平台。黄某9发展其和黄某8。
  41、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底,其通过庞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刷卡购买了22份,共近3万元加入该平台,十多天后,其便介绍姚某了解该平台,并带姚某见到了罗某1、庞某1,罗某1和庞某1向姚某具体介绍该平台。春节前几天,姚某带三个朋友过来,共投资4200元购买了三份后加入该平台。
  42、证人车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杨某3、罗某4于2016年12月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成立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后因为缺少资金,便决定搞一个资金投资平台弄钱,并确定由罗某4具体负责,后来由罗某4与罗某1具体负责操作。该投资平台以1400元、2800元的投资额度参与投资,参与投资后可以按比例获得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静态投资收益和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等动态投资收益。在投资平台注册需要财富币,是按照1:7的比例进行兑换,投资者投资1400元和2800元便可以获得相应的财富币,注册账号后便可以发展下线。
  42、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其和车某、罗某4于2016年12月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成立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后因为缺少资金,便决定搞一个资金投资平台圈钱。该平台由罗某4负责设立和维护。投资平台设立后,罗某4便叫其弟弟罗某1一起来做。该投资平台以1400元、2800元的投资额度参与投资,参与投资后可以按比例获得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静态投资收益和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等动态投资收益。在投资平台注册需要财富币,是按照1:7的比例进行兑换,投资者投资1400元和2800元便可以获得相应的财富币,注册账号后便可以发展下线。
  43、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初,其哥哥罗某4告知其,其哥哥罗某4与车某、杨某3在广州成立了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做光伏发电,并搞了一个资金平台来吸纳会员资金,叫其帮忙,其听了介绍后,同意帮忙搞资金平台,并负责发展会员和市场推广。该投资平台以1400元、2800元的投资额度参与投资,参与投资后可以按比例获得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静态投资收益和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等动态投资收益。在投资平台注册需要财富币,是按照1:7的比例进行兑换,投资者投资1400元和2800元便可以获得相应的财富币,注册账号后便可以发展下线。平台运作后,其直接发展了下线人员,也收到下线人员将现金汇入其账户,其中姚某也直接将现金汇入其账户。
  44、证人庞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中旬,其通过罗某1介绍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加入,在罗某1帮忙下注册和激活了账户。该投资平台以1400元、2800元的投资额度参与投资,参与投资后可以按比例获得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静态投资收益和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等动态投资收益。在投资平台注册需要财富币,是按照1:7的比例进行兑换,投资都投资1400元和2800元便可以获得相应的财富币,注册账号后便可以发展下线。其发展了陈某3、肖水英、唐某5、苫云某、庞某2、梁某3。陈某3发展了姚某等下线。
  4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过年时,其与一起经营车行的叶标聊天时,叶标告诉其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做光伏发电的,该公司有个资金投资平台,问其是否参与?其听叶标说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做光伏发电的,便同意加入。后其投入1400元让叶标帮忙在该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注册了一个账号并帮忙激活,后来其又陆续投资4万多元注册了三十几个账户。后其向其母亲张某4、儿子曾某4推荐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并用奖励积分和其母亲和儿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账号。刁某1、吴某1到其车行购车时,其向他们推荐该资金投资平台,刁某1、吴某1感到该项目好,便同意加入,后来是叶标的上线李某1帮刁某1、吴某1注册账号。至于刁某1、吴某1发展的下线情况,因为他们发展的下线比较多,其说不清楚。其知道叶标的上线是李某1,李某1的上线是钱某、姚某。
  4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1月份经姚某、王某、钱某介绍后了解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经钱某对其做思想工作,其同意加入该平台,其将身份证给王某后,王某交给姚某、钱某等人,后来钱某帮其注册了账号。2017年4月,其才开始管理账户。其当时没有给钱钱某,其操作一段时间后,钱某从其账户扣钱,扣钱后才给回账户其。其加入该平台的目的是做宾阳县的光伏代理人。后其向叶标介绍该平台的情况,后叶标加入了该平台,叶标加入平台的钱是叶标转给钱某的。其上线为钱某、姚某、王某、付国杰、许某1等人,下线为叶标、张某2、刁某1。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叶标的供述证实,2017年春节前几天,其朋友李某1在南宁市参加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团拜会,之后李某1带其到南宁市高新区光辉大厦7楼喝茶,在南宁市钱某便向大家介绍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会后,李某1叫其加入,并帮其垫支1400元注册了一个账户,二、三天后,其通过微信将1400元给回李某1。后其向与其合伙开车行的张某2介绍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张某2便加入了,张某2当时是用其母亲张某4的名义由李某1帮忙注册账户的,后张某2发展了刁某1、吴某1加入。其还发展了朋友黄某10加入该平台。黄某10当时是投资1400元注册了一个账户。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姚某、吴某1、陶某1于2017年3月6日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02街45号黄某7家中进行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宣传时的状况和位置。
 
  五、远程勘察工作记录,证实吴某1(wsf68901)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为:林某2、梁某2、梁某4、欧某、朱某、梁某1、韦某3、严某1、严某2、冯某1、陈某4、谢朝圣、李某6、陆某8、陶某1、陆某2、钟某1、林某1、伍某1、郭某2、唐燕清、陆贵兰、张某3、罗某2、吴某2、黄金雄、唐某2、黄某3、黄某7、易某2、全某、莫某1、钟某2、唐燕凤、陈某7、何某1、谢某1、刘某2、韦某4、伍某2、付某、陈某1、唐某1、蔡某、肖某、严某3、黄某5、陆某6、谭某1、陈某2、罗某3、张某1、郭某1、林某4、陈某8、何某3、覃胜金、陆某3、胡某1、林某6彩、苏某1、梁某5、黄某4、黄某15、何日骄、黄某16、韦某5、梁某6、李某3、吴某3、李某4、赖某、黄某17、谢某3、杨某4、陈某10、邓某2、覃庆飞、陈某11、李某8、胡某2、周某4、何某4、黄某18、陈某6、苏某2、苏某3就、梁某7、黄某19、李某9、陈某12、彭某、周某1、邓某1、李某10、陈某9、虞某、孔某、莫某2、丘某、林某7、黄某1、李某5、黄某9、杨某1、梁某8、黄某2、易某1。
  陶某1账号为tlf16801中显示的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如下:杨某2、陶某2、曾某1、黄某6、黄某7、郭某2、钟某1、陆某2、周某1、谭某1、唐某1、陈某1、陆某6、张某1、罗某3、陈某2、黄某5、郭某1、韦某1、易某1、韦某2玲、杨某1、陆某5、蒙某、黄某9、黄某1、丘某、陆某3、黄某2、雷某、易某2、付某、何某1、陆某1、罗某2、林某1、黄某3、陈某7、钟某2、张某3、唐燕清、伍某1、唐燕凤、唐某2、陆贵兰等45人。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标以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标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叶标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叶标认罪态度较好,并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标的辩护人陈龙提出被告人叶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叶标主动缴纳罚金,其行为不至于对社会重新造成危害,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胡 献
人民陪审员 陶伟杰
人民陪审员 黄长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银梅
 
 
  附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4、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6、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7、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纪念会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或者以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纪念会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控、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善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第一款: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材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实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的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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