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微商传销,虚拟货币,消费返利,原始股等传销需多方发力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却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传统拉人头式的传销也傍上了“互联网+”。传销依托互联网平台已经转型升级了,网络成为传销的新平台,网络传销越来越多,已逐步取代了传统的传销模式。据已查获的一些案件来看,新型传销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采取电子商务、虚拟货币、消费返利、消费养老、原始股、金融互助等方式,其隐蔽性、欺骗性更强,发展速度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有蔓延之势。
和传统的传销相比,网络传销活动呈现两大突出特点:一是以网络为载体,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网络传销往往呈现出与金融欺诈交织的复合型违法犯罪活动;二是网络传销涉众面巨大,有的甚至带有邪教组织的特征,对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网络传销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活动,在证据上也体现了互联网特色,电子信息数据是查证网络传销犯罪的关键证据。电子证据是由计算机设备储存的,经诉讼机关依法定程序作为诉讼证据收集固定的数据信息。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多重性、技术性和可修改性、可灭失性的特点。
因此,打击网络传销,需要多方发力。
首先,必须从源头抓起。当前,网购和快递业务是网络传销的重要源头。这就要求管理部门迅速介入这个监管“真空地带”,加强对电商、网店等网络交易行为的管理,重点把握网购、快递两个关键环节。建议相关部门组建“网络警察”和“网络工商”,设置专门的网上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对网购行为实施专项管理,全程监控,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及时查处。此外,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通过立法规范第三方平台和电商,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比如快递物流、电子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为遏制传销通过网络平台开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其次,监管部门的技术手段必须升级。在相关运营商加大净化网络环境投入及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的同时,还必须加强行业监管、堵塞隐患漏洞。根据通信运营商和各大金融机构的职能特点,制定相应措施,严格落实手机、金融卡、上网等实名制,用好大数据,发扬好群众战术,完善对传销信息的“发现-投诉-查处”链条。此外,无论网络检测还是款项追踪,都需要先进的信息技术作为支撑,这就需要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收集电子证据,变被动为主动,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十分重要。
再次,坚持打击整治与宣传警示同步进行。微商现在走在了政策的边缘,行业需要完善监管机制,避免朝传销化发展。一方面,以创建“无传销城市”为目标,以规范落实打击防范传销责任落实和属地管辖长效机制建设为突破口,严格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协调联动和联合执法。另一方面,采取一系列宣传举措,通过网络访谈、公益短信和公益广告等形式,揭露新型传销的真面目。增强社会共同预防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效能,构建部门协作“打击网”。
最后,有必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我国2005年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10多年过去了,传销手段都已升级,传销多样化,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其次,网络传销还涉及到地域管辖问题,现行法律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确定地域管辖,传销活动通过网络实施,不但涉及人数众多,还具有跨区跨省的特点,如何确定立案管辖权,由何地司法机关管辖需要出台具体规定予以规范。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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