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同源堂发展代理构成了传销行为,罚款1594920元
3月15日从新乡市市工商局执法部门获悉,工商执法部门经过两年努力,在前期缜密摸排、细致调查,和多达27组违法证据及事实基础上,所查处的安国同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购买该公司一定金额的“津城同源堂”牌食品为前提条件,取得会员资格,并可根据所推荐人购买或销售该公司产品的数量计算个人业绩取得公司奖励的方式发展下线,最终敛财百万的“10·15”系列传销大案成功结案。
据执法人员介绍,2014年9月27日,市工商局在调查辉县市韩xx、新乡市牧野区张xx涉嫌在新乡市九州宾馆进行传销活动一案时,发现安国同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市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嫌疑线索。随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于当年10月15日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3年11月份起,安国同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购买该公司一定金额“津城同源堂”牌的食品为条件,取得会员资格,并可以根据所推荐人购买或销售该公司产品的数量计算个人业绩取得公司奖励的方式,通过开封市杨xx开始在我市发展人员从事传销活动。经执法人员查证,截至案发,安国同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辉县市的韩xx、新乡市牧野区的张xx、辉县市胡桥的孔xx、辉县市城关镇的索xx等人在新乡市所辖县(市)区发展会员92人,其中省级代理39人、市级代理38人、县级代理3人、高级会员8人、中级会员4人,变相收取会员入门费及销售产品,违法经营额达到1796084元。
市工商局依据各项证据相互印证,认为安国同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模式,属于《禁止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传销行为,认定该公司的违法所得为655080元。
2016年9月6日,市工商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然而,该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并未提出听证要求,以及任何陈述和申辩意见。
2016年9月13日,市工商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视该案情节作出了“责令安国同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655080元、罚款人民币15949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这起历时两年的传销大案终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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