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对58名传销头目300万元至20万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重大传销案进行集中宣判,5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判处七年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刑罚。
在郑某臣等4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犯罪案中,兴宁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臣等40名被告人自2013年起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等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以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至案发时均在组织中发展成为老总级别,并在传销体系中起到管理、协调作用。该组织团伙从2013年至今发展极其庞大,网络层级超过30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参与人数超千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臣等40名被告人共同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郑某臣等4人名下“老总”人数超过10人以上,人员达到120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郑某臣等4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刑罚,对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兴宁区法院还对赵某伟等18名被告人网络组织传销“中国·某道”一案进行了宣判,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该传销组织的核心人物均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法定代表人赵某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西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赵某伟,于2017年11月2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某道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道集团),赵某伟为某道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某征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平。某道集团与华某征信有限公司系合作伙伴关系。某道集团成立后,被告人赵某伟通过网络公司搭建了“中国·某道”网络平台,其奖励规则如下:(1)会员注册充值投资100至1万元,按双倍计入投资额。(2)每天从剩余投资额的2%分红至股金账户,分红股金可提现也可以复投。(3)通过发展下线获得下线投资的奖励。该组织属于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参加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组织。
搭建“中国·某道”网络平台后,被告人赵某伟、梁某、李某平、赖某红、李某仙、丁某等18名被告人,积极宣传和推广“中国·某道”网络平台,积极实施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传销活动。经鉴定,“中国·某道”网站共有166213个会员,有推荐关系网构成的会员网络共有56层。不到半年时间,就骗取了过亿元资金。
法院审理后,根据18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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