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以销售“真丽斯”化妆品为名在北京密云开展传销活动被判刑
8月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真丽斯”化妆品为名,在密云多个小区设立传销窝点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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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6年期间,在北京市密云区,被告人张某明、吴某慧(夫妻关系)伙同毛某1、毛某2、刘某1(均已判决)等人以销售“真丽斯”化妆品为名,以获得高额利润为诱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
其中张某明为大经理级别,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300余人;吴某慧为经理级别,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90余人。被告人张某明主动投案,于2020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吴某慧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吴某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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